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的通知
镇医改办〔2009〕6号 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参保单位:
为扩大流动性强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医疗保障覆盖面,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通知如下:
1、[破年参保]下列单位可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破年参保:
⑴小规模(用工10人以上但低于30人的)、进行间歇性生产运营、人均收入低于省社会平均工资60%以下的企业用工人员;
⑵季节用工、短期用工的企业单位用工人员;
⑶从事建筑安装业、饮食服务业、美容美发业、休闲娱乐业、出租车营运及汽车维修业、环境卫生绿化维护业、装潢材料销售业等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临时用工人员;
⑷宗教等特殊群体。
2、[筹资标准]实行破年集体参保时,筹资标准按《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目前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0元,个人缴纳100元。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单位缴纳。
在同一参保年度内(自然年度),本通知所规定的对象不论何时办理参保,统一按上述筹资标准进行缴费。
3、[参保待遇]单位破年集体参保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本年度规定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参照《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文件精神执行。
4、[登记缴费]实行破年集体参保的单位须按单位集中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每次参保登记不得少于10人,且必须一次性缴清当年参保费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5、[定点机构]破年集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保险机构由参保单位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自行一次性选定,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得更改。下一参保年度需调整的,可在每年底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时提出变更要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6、[其他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