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08〕180号)、《镇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镇医改办〔2006〕13号),现就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称“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的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的对象是什么?
答:为本市统筹区范围内的1至6级残疾军人都是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的对象。
残疾军人在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残疾军人补助。
参保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复印件或《评定伤残审批表》、《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及复印件。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金如何缴纳?
答: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金由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保险)金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组成。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金按每人每年11000元征缴,其中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保险)金,其余部分作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金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公布。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金按原医疗统筹费征缴的资金渠道解决,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缴清。如单位半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批准同意后按月缴纳。
残疾军人医疗统筹待遇如何享受?
答:残疾军人在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其中,基本医疗和大病统筹待遇按照《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文件中规定的基本医疗和大病统筹待遇执行;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分别按《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执行。
残疾军人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答:残疾军人个人账户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的基础上,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补足至4000元。
残疾军人个人账户仅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可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账户有结余的可以支付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先付部分。
当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当残疾军人去世后,如个人账户有结余,结余部分转入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还有哪些?
答:1.在基本医疗和大病统筹待遇中,按政策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支付。
2.在执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该目录中注★、★★、★★★的药品,个人不再按比例先支付费用,改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支付;用于抢救的非目录药品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支付40%。
3.床位费(含空调费)最高报销标准为50元/床·每日。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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