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和管理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08〕180号),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下称“统账医保”)的在职人员(含个人单独参保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时,其连续缴纳统账医保费(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累计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
符合缴费年限规定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统账医保的在职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经审核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市户籍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且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达到70周岁时,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账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统账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本市自1995年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为职工或个人参保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的参保人员,其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自1995年起连续参加统账医保人员的以下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一)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连续工龄。
(二)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年龄与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年限。
(三)转业、退役军人的军龄。
(四)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 在外地医疗保险实施时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及其在外地实施医疗保险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连续工龄,凭转出地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证明、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经核准后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需要补缴吗?
答: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单独参保的由个人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或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应由个人补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保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因政府重点工程征用土地招收的职工,其退休时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保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自缴费比例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或职工与单位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职工退休时不足的缴费年限,由个人补缴。
(三)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所属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的,单位按其差额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四)补缴不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保险费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不足年限保费一次补清。
(五)事业单位改企业,符合提前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按10%逐年递增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安置到干休所的军队退休人员参保,其军龄视同保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须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后转入统账医保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本市城乡居民在1个参保年度内只能参加1种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参保年度内被单位录用,应从单位录用之月起停止居民医保,转为参加统账医保。转入时,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保费差额,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与统账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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