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疗补充保险政策解读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08〕180号),对特殊医疗补充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有参保对象有哪些?
在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下列人员应当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其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1)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2)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优秀拔尖人才;(3)在职和退休的各级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4)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称号的人员。
原各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优秀拔尖人才是指哪些人?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市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市学术技术带头人;(4)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5)参照优秀拔尖人才保留标准执行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1)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公务员及原各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3%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金。
(2)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和同等级别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分别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6%、4%由单位为其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金(优秀拔尖人才比照市级劳动模范标准)。
(3)其他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对象,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2%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只能从本人二级个人账户积累额中支付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1)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增划个人账户;
(2)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金额(不含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同一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至最高限额部分,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
(3)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的超出《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超出《诊疗目录》范围的自费医用耗材的费用,以及床位费超报销标准费用(以镇江市一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为限),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支付40%;
(4)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应补助的医疗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支付。
增划个人账户的标准是什么?
(1)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公务员(含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按上年本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增划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划入1%;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前划入1.5%;退休人员划入2%。
(2)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和同等级别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分别按上年本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6%、4%、2%划入个人账户。
具有双重身份的对象如何增划个人账户?
同时享受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等特殊医疗补充待遇的人员,均就高享受增划个人账户的待遇,不重复享受。具有公务员与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双重身份的对象,除按相应劳动模范级别增划个人账户外,单位按工资总额(退休金总额)缴纳的公务员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或个人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在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登记。
用人单位或个人增加或变更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填写《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注明参保人员身份(公务员、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其他人员),直接到市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登记,需提供总工会、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审批材料。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个人待遇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报自付超2000元以上部分,带上就诊IC卡;参保人员住院时有范围外药品等费用,带上就诊IC卡和费用明细单(核对自费费用),于次年一月份到市医保结算中心窗口报销即可。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项水生)
医保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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