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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2009-5-22 9:27:00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发〔2007〕118号)、《关于实施部分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制度的通知》(镇医改办〔2007〕15号)、《关于明确社会医疗救助与慈善助医制度相衔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镇医改办〔2008〕5号),对市区社会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医疗救助对象


  


  什么是社会医疗救助?


  答:社会医疗救助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通过提供资金、政策与技术支持,对困难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医疗扶持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


  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水平和救助水平相适应,量入为出,适度救助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逐步完善的原则。


  在社会医疗救助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发展慈善救助、互助救助、社会帮困等其他救助形式。


  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凡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均属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城市低保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城市三无人员”);


  (二)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特困职工”);


  (三)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农村低保人员”);


  (四)享受本市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农村五保户”);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在乡上世纪60年代精简老职工(“在乡精简老职工”);


  (六)政府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等民政福利对象。


  


  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如何筹集?


  答:社会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市、区财政分别按本市(区)总人口每人4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省补助的医疗救助专项经费;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的资金;市总工会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团体等捐助的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筹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哪些救助待遇?


  答: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有5种,包括: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救助、医疗费用减免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或无负担能力的救助、特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定期健康体检。


  在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基础上,将慈善助医工作与社会医疗救助的实施进行一体化操作,并对救助对象实行“即医即补”政策。


  什么是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救助?


  答: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时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救助资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参加本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救助资金以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统一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缴纳。


  什么是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和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减半收取治疗费、检查费、放射费、基本手术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社会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减收20%的药费。


  优惠减免上述医疗费用后,再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什么是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或无负担能力的救助?


  答:救助对象在市“惠民医院”(含社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时,先按规定享受优惠减免和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内个人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1.已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年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不足4500元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支付;


  2.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在慈善救助医院住院治疗时的住院费用(属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内)个人支付部分,统一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补助60%;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后的剩余部分再由慈善资金按比例补助。


  什么是特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


  答:对年满70岁以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实行“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办法。这部分人员的门诊医疗应在其本人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实行包干负责制;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社区药品目录范围内保证其基本医疗,因病施治。医保经办机构按人头付费方式进行结算。


  什么是定期健康体检?


  答:医疗救助对象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医疗救助就医


  


  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医?


  答: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醉酒伤害等以及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社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哪些?


  答: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本市“惠民医院”,增加市慈善总会确定的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丹徒区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三所慈善救助医院为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惠民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述三所医院住院治疗时,统一执行“惠民医院”政策。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医疗救助对象(慈善救助对象)在各慈善救助医院住院治疗时,先按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进行医疗费用减免,再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内个人支付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助后的剩余部分再由慈善资金按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


  


  医疗救助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如何管理?


  答:设立市社会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医改办牵头负责,市民政、财政、卫生、医保、物价、审计部门和市总工会参加,具体负责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协调工作。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定点医院、药店如何承担救助工作?


  承担医疗救助职责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应在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本办法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控制个人支付和自费费用,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健康权益。


  医疗救助工作如何监督?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在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处方和资金补助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由市医保部门追回违规的金额,并会同市卫生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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