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政策简介 2008-12-2 9:30:00
为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统筹工作,落实离休人员医疗政策,根据《镇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暂行办法》(镇医改办[2006]12号),现简介如下:
1.医疗统筹管理。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统筹、单独管理,列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或改制时,应优先按当年筹资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统筹费,并缴入医保经办机构,进入社会化统一管理。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干休所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从专项经费中足额缴纳。
2.统筹缴费标准。建立并实行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和统筹医疗资金相结合的制度。每年筹集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每人划入4000元作为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其余作为统筹医疗资金。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往年结余部分用于支付本人自付、自费费用。离休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全部转入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资金。
3.医疗费用报销。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既可用于门诊,也可用于住院。当年个人医疗费用账户资金用完后,进入统筹医疗资金和单位共同支付阶段。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和所在单位按比例共同支付:4000元以上至10000元时,统筹支付70%,单位支付3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时,统筹支付80%,单位支付20%;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时,统筹支付90%,单位支付10%;100000元以上,统筹支付95%,单位支付5%。
上述属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所在单位在离休人员住院时向医院预缴一定费用,出院时与医院结账;已足额代缴统筹费的、按社会化管理的以及干休所的离休人员,属单位结算部分的费用由市医保结算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离休人员的有关费用发票留在医院作为结算凭证与相关单位结算;本人要求回单位报销,相关发票交其回单位报销。
4.就医管理。离休人员统一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并给予以下照顾:药品目录中注★、★★、★★★的药品,不再按比例支付,改为全部报销;用于抢救的非目录药品费用报销40%。诊疗项目中目录的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降为10%。
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在外居住就诊的,以及离休人员赴外地探亲时患病、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均按《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慢性病管理。离休人员按照《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院慢性病门诊作为相对固定的就诊、保健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主动地相约离休人员建立稳定的慢性病管理关系。对慢性病处方用药量可适当延长时间,对卧床不起、行走不便的可定量供药或建立家庭病床,为他们提供便捷的服务。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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