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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通知
2009-6-3 9:31:00

京口、润州、丹徒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发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效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消费,经研究,决定对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予以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展二级账户的使用。

在二级账户现有使用功能基础上,拓展以下功能:

(一)可以缴纳参保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方式参加的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包括大病医疗统筹金、特殊医疗补充保险金、住院医疗补助保险金、个人补中断部分的费用等);当二级账户资金不足所缴保费数额时,可先使用二级账户资金缴纳,余额由参保人员自行补足。

二级账户资金不得缴纳单位方式参保的医疗保险费。

(二)可以将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二级账户资金划转到该参保人员一级账户用于医疗支付,划转时被划入账户应不存在二级账户,也未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当参保人员身患重大疾病(以超过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准),允许其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家庭成员将其二级账户资金划转入该参保人员个人二级账户,用于支付该参保人员治疗大病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四)参保人员可以用二级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起付段的费用。对于年度内进入起付段的参保人员,可以用二级账户资金支付起付段内的费用。

(五)参保人员可用二级账户资金参与医保部门定点监管的健康维护项目。由综合性医疗机构开通“健康管理”项目,拟定预防和保健等健康维护项目清单;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与,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提供健康维护,对其进行健康评价(估)、帮助改善健康、减少患病风险。开通“健康管理”项目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市医保部门审查监管,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二级账户的拓展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在按上述规定使用二级账户资金时(不包括第一条第四款),涉及账户变动的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申请登记(样式附后)、签字确认,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医保卡,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对于账户变动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到医保经办机构认可、办理。

(二)使用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原则。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使用二级账户资金时,以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为条件,欠缴往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暂不适用二级账户拓展功能。

(三)直系亲属原则。本通知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该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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