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分类:政府信息公开 2008-9-17 9:36:00]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经办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本局直接从事的医疗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医疗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行政管理职能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
(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五)医疗保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六)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时限;
(七)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八)医疗保险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镇江医保网(www.zjyb.gov.Cn)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五)宣传手册、办事指南,12333劳动保障咨询系统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处室、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医保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局各处室、医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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