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如何报销医疗费 】 |
日前,有参保人员咨询:去年4月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今年3月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市医保中心答复:住院医疗保险坚持先缴费后享受待遇,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再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其中,起付标准为:当年首次住院的,在职人员为缴费基数的10%,退休人员为5%;当年第二次住院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在职人员为5%,退休人员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5000元以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分别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90%和95%,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30000元以上的住院费,参保人员可同时参加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统筹按规定比例报销。
在报销时,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提供《镇江市住院医疗保险单》及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急诊住院和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还须提供急诊证明。
另外,参保人员要求转外地医院治疗,必须先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报销时须提供本市定点医院转诊证明。在外地特约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由个人先自付总费用的10%后,再按以上规定报销;在外地非特约医院的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总费用的20%,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者不予报销。(王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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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保卡遗失后怎么办?】 |
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到市运河路79号市商业银行环城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缴纳成本费30元,15天后领取新卡。也可先通过市商行电话银行4438888临时挂失,但要在3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自书面挂失之日起3天内又找到原医保卡的,可办理解除挂失业务,超过3天的不可解挂。 参保人员医保卡遗失期间需要就诊的,可先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然后持新卡及市商行医保卡挂失业务收费凭证,到原就诊的定点医院按规定打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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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
有市民咨询:今年新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对为什么要建立个人账户不太清楚,个人账户资金按多少比例划入,当年没有用完会不会过期作废? 市医保中心介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由医保中心为每一位参保人员设立的一种特殊账户,专门用于记录参保人员本人医疗费用收入支出情况。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在于培养个人节约费用的意识,鼓励积累,为年老、体弱、多病时积蓄医疗资金。 个人账户每年年初按比例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在职人员按年龄不同,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划入:35岁以下划入3%,35岁及以上至45岁划入4%,45岁及以上至退休前划入5%;退休人员按上年退休金总额划入6%。新参保人员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个人账户金额按实际参保月数计算,即:个人账户=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实际参保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的医疗费用,可以结转、继承、转移及报销医药费,但不得随意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也不会过期作废。个人账户资金当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与新年个人账户资金一并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转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内;继承人未参保的,可用于报销继承人的医药费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市民如果对个人账户使用结余情况有疑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咨询,咨询电话:5340603、53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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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医疗保险哪些费用需由个人支付?】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哪些费用需要由个人支付?
根据我市医保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使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段),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其中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有以下几种:一是个人自付段内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支付,在职人员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0%,退休人员为退休金总额的5%。二是进入统筹后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其中:门诊费用不分在职和退休,按照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由个人支付35%、30%和25%;住院费用分5000元以内、5001—10000元、10001—30000元三段,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0%、10%、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三是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5%,其余95%由大病医疗统筹金支付。四是使用乙类药品(注★和注★★)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分别由个人先自付10%或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为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该费用。五是在外地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可转外地医院治疗,其中在外地特约医院就诊的,及在外地非特约医院就诊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总费用的10%和20%,然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病在公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总费用的3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六是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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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医疗费如何报销?】 |
时近年底,有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咨询:长住外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市医保中心解释说: 长住外地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今年12月31日17:00前到市医保结算中心审核报销,因故不能及时报销的,必须在明年1月31日前按2004年度医疗保险规定报销,逾期不再报销。报销时,须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医保IC卡、《镇江市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卡》及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处方等有效凭证。 根据我市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患有10种慢性病的长住外地人员,门诊医药费按我市医保规定正常报销;不属10种慢性病病种范围的长住外地人员及流动作业人员,年门诊医药费3千元以下部分按医保规定正常报销;超过3千元以上部分医药费,须由本人提供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处方、收费收据等,于次年1月集中报销。 长住外地人员确需要转诊医治的,必须由我市医保结算中心审核同意(急诊除外)后,医药费才可报销。转诊到我市在外地的特约医院的,个人先负担总费用的10%,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转诊到不属我市特约医院的,个人先负担总费用的20%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违反规定擅自转诊的,医药费自理。 另外,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就医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一次就诊,急性病按3至5天量开药;患我市医保规定的10种慢性病的,可延长到30天量;其他慢性病按7至10天量开药,超过经上标准的,药费不予报销。
(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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