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容 |
对象或条件 |
办理告知 |
办事流程 |
服务和责任部门 |
| 1 |
基金征缴 |
各参保单位 |
1、在医保服务大厅报单位编号、名称,即可缴费
2、财政统一拨付单位,应及时核对基金数补足差额部分
3、托收 |
1、交支票在医保事务大厅二楼7、8号窗口
2、交现金在医保事务大厅二楼7、8号窗口
3、财政拨缴单位的差额基金及约定托收单位统一办理托收 |
财务基金科 |
| 2 |
基金对账 |
各参保单位 |
凡遇有对本单位缴费情况不明确的,可直接向财务基金科咨询解答(电话:85340527、85340528) |
电话联系或当面核对基金征缴情况 |
财务基金科 |
| 3 |
破产、改制测算 |
各破产、改制单位 |
1、破产单位带法院进入破产程序后各阶段的民事裁定书 2、改制单位须带相关部门改制批复、净资产评估表 |
1、根据宣告破产日填写《破产改制医疗保险费测算表》一式三份
2、清查历年欠缴基金和中断时间
3、定补、协保人员请职介中心测算后交专管员核定
4、填写《破产、改制单位不足工龄人员预缴医疗保险费测算表》一式三份,并由单位提供工龄认定表、身份证号 |
财务基金科 |
| 4 |
中断补保 |
各参保单位 |
1、由单位填写《中断查询表》一份、《镇江市医疗保险中断(续保)补缴表明细表》一式三份(盖章)
2、破产单位由财务科负责,新增单位、已参保单位和个人由事务服务科负责
3、享受照顾待遇的出具相关证明 |
1、单位填好《中断查询表》由专管员送信息中心查询
2、复核《镇江市医疗保险中断(续保)补缴明细表》
3、科长签字后,缴纳中断补保基金 |
稽查稽核科,
发展科,事务服务科,财务基金科 |
| 5 |
稽核补收 |
各参保单位 |
携带《镇江市医疗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
带《意见书》到医保中心12楼稽查稽核科,由经办人员电脑处理后,到医保事务大厅二楼缴费 |
稽查稽核科 |
| 6 |
单位新开户 |
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单位)》(盖章)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参保人员用工合同及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一寸照片一张 |
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
事务服务科 |
| 7 |
个体人员参保 |
开户单位的新增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社会自由择业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个人)》(盖章)一式两份,社会自由择业人员须在医保代理单位加盖代理章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一寸照片一张 |
1、事务服务科办理,需买病历的缴纳工本费
2、单位凭参保登记表次月25日后到服务大厅(个人到代理单位)领取医疗保险卡 |
事务服务科 |
| 8 |
市内转移或者续保 |
工作调动或者再就业的参保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一式两份(转丹徒区的一式四份)
2、转出及转入单位加盖公章 |
办理人员在缴清欠费的同时在事务大厅办理转移或续保 |
事务服务科 |
| 9 |
跨市调动 |
外地就业或者定居的参保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一式两份(盖章)
2、参保人员首先确认转入地区是否接受转移(接受的才可以办理转移,不接受的只能办理注销)
3、提供转入地的医保中心全称以及银行账号
4、转入地的用工证明或定居证明以及镇江的医疗保险卡 |
1、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2、个人欠费必须缴清
3、财务科负责账户余额的转出 |
事务服务科,财务基金科 |
| 10 |
封存 |
单位解除合同人员 |
1、单位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一式两份(盖章),留有被封存人员详细通信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解除合同证明 |
单位须缴清当前费用,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
事务服务科 |
| 11 |
注销 |
死亡或者调外地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一式两份(盖章)
2、死亡证明或者调外地证明
3、被注销人员的医疗保险卡
4、需在死亡人员医药费用结清的情况下来办理所有手续 |
1、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2、被注销人员如有欠费必须缴清 |
事务服务科 |
| 12 |
退休变更 |
退休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退休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盖章);社会化退休人员留有详细通信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劳动人事部门的正式退休审批表原件以及复印件
3、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卡 |
1、事务服务科审核办理
2、如被变更人员男不满30年工龄、女不满25年工龄或有断保的,需补齐后方可办理
3、缴清当前费用 |
事务服务科 |
| 13 |
公务员、劳模、拔尖人才变更 |
具有公务员和劳模身份的参保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一式两份(盖章)
2、人事局或者总工会出具的相关审批表
3、每年12月可以退办变更 |
事务服务科审核办理 |
事务服务科 |
| 14 |
账户结存单金额转入 |
持有外地转入或老帐户结存单人员 |
1、账户结存单原件
2、加入人的医保卡以及与被加入人的关系证明 |
1、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2、财务基金科做到账处理
3、医疗管理科负责业务咨询与解答 |
事务服务科,
财务基金科,医疗管理科 |
| 15 |
住院补助保险办理 |
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住院补助保险人员 |
1、二级账户大于2000元的带医保卡划入或者现金购买
2、本人签字确认 |
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
事务服务科 |
| 16 |
医疗救助标识办理 |
享受医疗保险救助待遇人员 |
1、
本人医保卡
2、《低保证》、《特困证》以及其他医疗救助证件 |
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
事务服务科 |
| 17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销 |
不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确认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
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
事务服务科 |
| 18 |
居民保险转统账保险 |
居民保险参保人员 |
1、填写《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一式两份
2、需累计计算居民保险参保年限的,从居民保险参保之日起,按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4%补缴。 |
事务服务科即时办理 |
事务服务科 |
| 19 |
医疗保险卡挂失 |
参保人员卡丢失或人为损坏 |
1、持本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员的相关证件、证明
3、领取新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领(换)卡通知单 |
1、运河路79号商业银行7号柜台办理
2、挂失15日后、换卡8日后取卡 |
江苏银行
环城支行 |
| 20 |
参保查询 |
曾经参保或者现参保职工 |
1、填写《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查询表》(注明原参保编号或IC卡卡号)
2、本人身份证或医疗保险卡 |
1、事务服务科统一转数据管理科查询
2、一个工作日后查看查询结果 |
事务服务科,
数据管理科 |
| 21 |
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申报 |
各参保单位 |
11月中旬带当年9月份工资表、退休费发放表、医保基金缴费申报表、当年3季度社会保险申报表到相对的发展科申报(新区在发展一科,京口区在发展二科,润州区在发展三科) |
在镇江医保网站直接申报或自备U盘到医保中心发展科拷盘,录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离休人员不需要申报离休费总额 |
发
展
科 |
| 22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城乡居民(新办) |
1、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及村委会登记、缴费
2、12月20日前各区合管办送电子档案到事务服务科制作医疗保险卡
2、提供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张
3、低保人员还需要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5060”人员以及70岁以上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
1、当年12月10日前各区合管办汇总参保名单,做成电子档案
3、次月20日后合管办到事务服务科领取医疗保险卡
4、12月30日前合管办到事务服务科办理证历手续
5、各区财政局到医保中心领取发票下发,结束后回收存根,核销票据存根
6、各区财政局汇总基金后连同配套资金缴医保中心 |
发
展
科 |
| 23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城乡居民(续保) |
1、到社区及村委会登记、缴费
2、符合“506070”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到所在社区或居委会登记 |
1、当年12月10日前各区合管办到相应发展科导盘,根据名单与收费状况在盘上做好标记,交回发展科导入电脑
2、未标记缴费的人员,在12月31日系统结转时将自动封存
3、合管办次年1月10日后联系发展科,导出居民医疗保险封存人员名单
4、“70”及救助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结转时自动覆盖缴费
|
发展科,
事务服务科 |
| 24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咨询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京口合管办电话:85388797;润州合管办电话:85918358;新区合管办电话:86019518;市医保结算中心电话:85027994 |
正常工作日咨询 |
发
展
科 |
| 25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 |
在校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 |
各学校按学生所在班级集中登记、收费 |
1、9月20日前各学校汇总参保花名册(电子档),经教育局、合管办送发展科
2、9月30日前各学校汇总参保费用,经教育局、合管办汇总,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缴市医保中心财务基金科
3、各区财政局或教育局到医保中心领取发票,发放。结束后回收存根,并到医保中心核销发票存根
4、不通过教育、财政部门汇总的学校、幼儿园,将参保学生花名册送交发展科,根据发展科出具的收费通知到财务基金科缴费发展科再凭缴费票据发放居民保险定额发票。
5、职工子女参保缴费办法同第4条 |
发展科,财务基金科,医疗管理科 |
| 26 |
学生及职工子女医疗保险报销 |
参保学生、幼儿、职工子女 |
1、持学校(或单位)证明(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者需出具校内受伤情况经过证明及门诊病历);
2、收据原件;
3、出院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地度假、探亲急诊住院者须提供急诊病历);
4、住院费用明细单;
5、经办人身份证;
6、当事人户口簿;
7、外地转诊者需另提供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医教科盖章的转诊证明
8、大中专院校学生,假期或因慢性病回家庭所在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学校出具证明;外籍参保学生及子女因疾病无人照顾,回父母或祖父母所在地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学校或父母所单位出具详情证明。
9、凡先在保险公司报销后剩余的费用,允许备齐下列资料在医保中心按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报销。
(1)学校或单位证明
(2)保险公司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报销结算分割单
(3)医院发票复印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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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销处医疗审核人员接收报销凭证,审核后直接在清单上或调查单上注明非报销范围和退报金额,按报销规定比例计算实际报销金额,开具报销单,按要求审批并做好台帐;
2、报销处财务审核人员复核票据及相关凭证,付款。
3、医保审核后未报销的非统筹支付部分,可凭结算报销分割发票回家长单位按原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或报销公司报销。
4、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下且费用无疑问不需外调者可当时办结;
5、需外调或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者一周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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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科
,财务基金科 |
| 27 |
住院医疗补助保险费用补贴结算 |
办理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2、在参加并缴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费用之日起一年后的住院治疗;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时达到上年度3个月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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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单和复印件
2、出院小结
3、住院费用明细表
4、原始住院收据或复印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结算单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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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销处审核人员接收相关补贴结算凭证,审核后直接在清单上注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和补贴金额,开具住院医疗补助保险费用补贴结算单,并做好登记工作。
2、报销处财务人员复核相关凭证,分管主任签字后付款。 |
医疗管理科
财务基金科 |
| 28 |
注销人员账户结存余额的结算 |
调外地者、死亡者 |
1、账户结存单
2、现金发票或药店购药发票
3、经办人身份证
4、可由亲属继承报销的相关证明
5、执行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票额超过账户余额的按账户余额结算
7、票额不足账户余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结算 |
1、报销处审核人员审核凭证并在结存单上签字,一次支付超过3000元者由分管主任审批签字;
2、报销处财务人员复核后当事人签字付款。
3、审核无疑当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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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科
财务基金科 |
| 29 |
外地长驻镇江人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
外地长驻镇江人员 |
1、当事人完整填写外地提供的申请登记表
2、选择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并去定点医院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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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科核实确认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后,给予加盖医疗管理科公章予以确认。 |
医疗管理科 |